(2016)陕0402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南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34-1号申请执行人南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南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09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南某各项欠款共计228330元,并承担此款自2014年5月9日起至付款之日的利息,利率按照月息2‰计算即94529元。案件受理费5745元、保全费2020元,由张某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费495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银行存款335583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