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2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吕军伟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军伟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489号罪犯吕军伟,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作出(2013)周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军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年1月18日起至2017年1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吕军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吕军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至2015年11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吕军伟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执行机关还提供了2015年9月6日河南省邓州市司法局出具的(2015)评估字470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该犯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本院认为,罪犯吕军伟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该犯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的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假释条件。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军伟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惠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