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4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杨玉花与无锡市公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花,无锡市公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4执126号申请执行人杨玉花。被执行人无锡市公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关于杨玉花与无锡市公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杨玉花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4)北民初字第1730号民事判决书后,无锡市公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已经按照该生效判决履行支付完毕,杨玉花也于2015年12月8日经本院通知领取了全部款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玉花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包征雄审 判 员 朱维青代理审判员 蔡 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蒋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