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孙云生与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云生,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97号申请执行人:孙云生,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张成林,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魏林,个体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一初字第022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魏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魏林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魏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魏林拥有皖M奔驰牌小型汽车一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魏林名下的皖M奔驰牌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董茂宣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花晓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