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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星执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肖军与聂玉林、颜冬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军,聂玉林,颜冬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娄星执字第1090号申请人肖军。被执行人聂玉林。被执行人颜冬娥。申请人肖军与被执行人聂玉林、颜冬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4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3)娄星民一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聂玉林、颜冬娥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聂玉林、颜冬娥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肖军申请执行聂玉林、颜冬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 鹏审判员 胡若安审判员 彭艳嫔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志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