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3民初字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奎屯怡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奎屯怡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3民初字100号原告:奎屯怡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玉成,新疆天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奎屯怡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奎屯怡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协议并实际履行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奎屯怡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奎屯怡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柏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友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