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民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潍坊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诸城市相州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诸城市相州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民初字第1261号原告潍坊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潍安路19号。法定代表人王立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辉,山东天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城市相州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诸城市相州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李学勇,镇长。委托代理人刘艳,诸城相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徐晓东。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潍坊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市相州镇人民政府其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洪芳审 判 员 于金强人民陪审员 周家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邬铭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