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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唐吉成与山东福胶集团东阿镇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吉成,山东省福胶集团东阿镇有限公司,穆洪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439号原告唐吉成,男,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代理人凌泽祥,男,196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平阴华立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山东省福胶集团东阿镇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路秀娥,经理被告穆洪波,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吉成诉被告山东省福胶集团东阿镇有限公司、穆洪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吉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山东省福胶集团东阿镇有限公司、穆洪波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吉成撤回对被告山东省福胶集团东阿镇有限公司、穆洪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唐吉成承担。审判员  孟广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