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唐吉成与山东福胶集团东阿镇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吉成,山东省福胶集团东阿镇有限公司,穆洪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439号原告唐吉成,男,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代理人凌泽祥,男,196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平阴华立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山东省福胶集团东阿镇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路秀娥,经理被告穆洪波,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吉成诉被告山东省福胶集团东阿镇有限公司、穆洪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吉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山东省福胶集团东阿镇有限公司、穆洪波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吉成撤回对被告山东省福胶集团东阿镇有限公司、穆洪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唐吉成承担。审判员 孟广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