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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石某与李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李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37-1号申请执行人:石某,男,196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李某,男,成年,汉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张某,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本院执行石某与李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民一初字第0445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石某某与李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李某、张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孔鹏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