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1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周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55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洪浩,恩施市小渡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某。原告周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黄大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若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