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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03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吕春英与李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春英,李国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03民初29号原告吕春英,女,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李国明,男,1958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春英诉被告李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春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04.00元,减半收取1602.00元,由原告吕春英承担。审判员  白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