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03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吕春英与李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春英,李国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03民初29号原告吕春英,女,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李国明,男,1958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春英诉被告李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春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04.00元,减半收取1602.00元,由原告吕春英承担。审判员 白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