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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3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永杰诉被告沈金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464号原告刘永杰,男,汉族,住平罗县被告沈金财,男,汉族,住平罗县本院受理原告刘永杰诉被告沈金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0元,由原告刘永杰负担。审判员  赵文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勇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