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7民初3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田理辉与程爱兰、张士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理辉,程爱兰,张士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325-1号原告田理辉。被告程爱兰。被告张士田。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理辉与被告程爱兰、张士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理辉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程爱兰在邮政银行领取的工资3万元及冻结被告张士田在邮政银行领取的工资3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田理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程爱兰的银行存款30000元。二、冻结被告张士田的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大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