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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5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某甲、陈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陈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05刑初19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女,1992年7月2日出生,汉族,籍贯四川省古蔺县,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古蔺县二郎镇华年村六组36号。2014年9月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苏店村内宅上里177号。2014年9月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凤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7月以来,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明知他人在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霞阳村霞阳西路意心隆生鲜超市旁一地下室开设黑红赌场及利用赌博游戏机开设赌场,供不特定多数人参与赌博,仍先后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其中,被告人王某甲负责开关赌场大门、管理启动资金、监管赌博情况、整理赌资、管理二台赌博游戏机,并在营业结束后结算赌资及给被告人陈某等人发放工资等;被告人陈某在赌场进行黑红赌博时坐庄,负责开牌、耙钱、赔钱及管理二台赌博游戏机,并在营业结束后与被告人王某甲共同结算赌资等。经鉴定,缴获的“海洋之星”牌游戏机是具有赌博功能的、可供六人同时使用的多人机型赌博机、“金鸡报春”牌游戏机是具有赌博功能的单人机型赌博机。2014年8月31日21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罗某(另案处理)及多名参赌人员,缴获赌资现金人民币2230元及黑红赌博设备一套、游戏代币1100枚、赌博游戏机2台等。案发后,缴获的赌资及黑红赌博设备、游戏代币随案移送,缴获的赌博游戏机已经依法销毁。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缴获的赌具、赌资等物证照片,证人罗某、廖某、张某、王某乙等人证言,被告人王某甲、陈某供述和辩解,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等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照片,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说明、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资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陈某受雇在固定场所经营管理赌具及赌博游戏机,供不特定人员参赌,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自愿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6年9月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2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三、扣押在案的赌资人民币2230元、黑红赌具1套及游戏代币1100枚,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牟 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淑芳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