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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00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汪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00524号原告:汪某。被告:李某。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汪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董 怡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舒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