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民初00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汪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00524号原告:汪某。被告:李某。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汪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董 怡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舒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