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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3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石家庄鑫钲起重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北煜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鑫钲起重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河北煜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3民初187号原告石家庄鑫钲起重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正定镇正安花园怡园。法定代表人高梦洁,经理。被告河北煜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车站南大街附近。法定代表人李三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鑫钲起重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煜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鑫钲起重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鑫钲起重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鑫钲起重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56元。审判员  郝宏海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娅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