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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民终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向美、谭海燕与湖南八味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八味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向美三,谭海燕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1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八味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A4栋202房。法定代表人谢铁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美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海燕。上诉人湖南八味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向美三、谭海燕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因不服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071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一直设在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友谊社区,雨花区为上诉人所在地。故请求依法撤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0718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湖南八味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A4栋202房,属于长沙市岳麓区地域范围,故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其主要办事机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向 丹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 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