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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珲林民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4-03

案件名称

姜广辉与严志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广辉,严志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林民初字第00154号原告姜广辉,男,31岁,1984年5月13日生,汉族,珲春林业局职工,住珲春市。被告严志林,男,1956年3月13日生,汉族,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姜广辉与严志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广辉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广辉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广辉撤回起��。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管恩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