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珲林民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4-03
案件名称
姜广辉与严志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广辉,严志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林民初字第00154号原告姜广辉,男,31岁,1984年5月13日生,汉族,珲春林业局职工,住珲春市。被告严志林,男,1956年3月13日生,汉族,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姜广辉与严志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广辉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广辉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广辉撤回起��。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管恩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