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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3执21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学云与安徽华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云,安徽华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3执21号之七申请执行人李学云,男,汉族,1968年4月19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安徽华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268号学府名都A区,组织机构代码328099104。安徽省肥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肥劳人仲裁字(2015)第24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华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存款13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飞审判员 顾宗虎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 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