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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一初字第2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广州京项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南宁圣骏市场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京项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南宁圣骏市场投资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区那洪街道平阳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2662号原告广州京项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伟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光群,湖南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宁圣骏市场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海。第三人南宁市江南区那洪街道平阳村民委员会。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广州京项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宁圣骏市场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南宁市江南区那洪街道平阳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京项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京项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京项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8元,减半收取999元,由原告广州京项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绍锋审 判 员  王小佳人民陪审员  奚荫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敬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