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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执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李学坤诉木那汉#U2022沙买,恰日甫#U2022木那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坤,木那汉·沙买,恰日甫·木那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333号申请执行人李学坤,男,汉族。被执行人木那汉·沙买,男,哈萨克族。被执行人恰日甫·木那汉。申请执行人李学坤与被执行人木那汉·沙买,恰日甫·木那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巴民一初字第3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木那汉·沙买,恰日甫·木那汉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学坤案件款21359.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李学坤要求被执行人木那汉·沙买,恰日甫·木那汉应给付案件款21359.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木那汉·沙买,恰日甫·木那汉银行账户依法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木那汉·沙买,恰日甫·木那汉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的存款,申请人李学坤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巴民一初字第3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被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虎审判员 木汉&m i ddot;阿合亚审判员 达来力汗&mid   dot;哈依沙拜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巴合提江·米那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