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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5执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成都瑞西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皮希、黄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瑞西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皮希,黄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5执保13号原告成都瑞西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光华大道天宝中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59020099-2法定代表人侯永侨。被告皮希,女,199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告黄勇,198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瑞西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皮希、黄勇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瑞西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35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瑞西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告皮希、黄勇价值3500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劲松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