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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终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齐习峰与孙鹏志、杨月华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鹏志,杨月华,孙吉森,齐习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鹏志。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月华。委托代理人孙鹏志。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吉森。委托代理人孙鹏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习峰。委托代理人刁克松,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鹏志、杨月华、孙吉森因与被上诉人齐习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民初字第3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鹏志、杨月华、孙吉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应当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鹏志、杨月华、孙吉森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上诉人孙鹏志、杨月华、孙吉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雄心代理审判员  齐 新代理审判员  马 喆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倩倩书 记 员  郭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