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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1执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洪生申请执行祝兆国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生,祝兆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1执12号申请执行人王洪生,住安达市。被执行人祝兆国,1952年2月1日出生,住安达市。本院在受理王洪生申请执行祝兆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祝兆国仅有工资可供执行(已冻结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洪生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黑1281执1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有军代理审判员  李四海代理审判员  李少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世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