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9行审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与哈尔滨市松江避暑城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哈尔滨市松江避暑城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109行审27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173号。法定代表人刘岩果,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曹雪峰。委托代理人孟宪义。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松江避暑城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全振生。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哈国土行处罚字(2015)506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程序上明显违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哈国土行处罚字(2015)5066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姜 静审判员 李志兵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温立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