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52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上海奕凯��属机械制造厂与上海光华印刷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奕凯金属机械制造厂,上海光华印刷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5281号之一原告上海奕凯金属机��制造厂,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投资人乔波。委托代理人王锋,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光华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杨细科,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静,男。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奕凯金属机械制造厂诉被告上海光华印刷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光华印刷机械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其认为原、被告间系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被告需要的零配件均由原告送货上门,履行地在被告所在地即本市宝山区,依法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据以确定管辖的两份图纸没有异议,而该图纸系由被告交由原告加工铜套之用,相关图纸名称栏内也注明了铜套粗加工字样,原、被告系承揽合同关系,并非被告抗辩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作为承揽方系承揽合同履行义务的一方,应确定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而原告的住所地在本市浦东新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光华印刷机械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光华印刷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卫凌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