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灵商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志敏诉被告孙根亮、刘晓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敏,孙根亮,刘晓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商初字第726号原告刘志敏,男,1965年12月1日生,汉族,灵石县人。被告孙根亮,男,46岁,汉族,灵石县人。被告刘晓利,女,45岁,汉族,灵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敏诉被告孙根亮、刘晓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志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孙根亮、刘晓利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永灵审 判 员  杜香绒助理审判员  宋建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