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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民四终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小红与驻马店市洲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洲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李小红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驻民四终字第6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驻马店市洲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法定代表人付宗信,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占兵,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小红,女,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其林。委托代理人范学文,系李小红亲戚。上诉人驻马店市洲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小红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5)驿民初字第1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驻马店市洲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占兵,被上诉人李小红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其林、范学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14年7月31日,李小红(发包方即甲方)与驻马店市洲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承包方即乙方)签订洲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由驻马店市洲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对李小红所有的位于驻马店市西班牙小镇13号楼2单元403号房屋进行装修,合同第一条约定:1、承包方式为半包,即部分承包;2、总价款为23800元;3、工期90天,自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11月1日。合同对工程质量及验收、保质期、安全生产、工程款结算、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等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其中第二条第1项约定,工程由乙方设计,提供设计图纸由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关于工程款结算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当天支付10000元,油漆工进场前支付10000元,验收合格交房后五天内支付3800元。合同第十条对装修材料所用的电线、水线管及配件、石膏版、龙骨材料、墙面漆进行了特别约定,即1、电线为乐山牌,客厅柜机空调为6㎡专线,其它均为正品牌乐山线;2、水、线管及配件全部为正品牌金德材料;3、石膏板和轻钢龙骨材料为泰山正品牌;4、墙面漆为正品牌多乐士牌净味漆,白乳胶为汉港正品。合同签订后,李小红依照合同约定向驻马店市洲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定金1000元、工程款10000元。驻马店市洲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李小红出具了工程预算单,李小红在驻马店市洲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预算单上签字予以确认,而后驻马店市洲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和双方确认的工程预算单为李小红的房屋进行装修。装修过程中,因为所使用的装修材料双方发生争议,李小红于2014年9月将双方所约定装修的房屋门锁予以更换,并以驻马店市洲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为由于2014年9月15日分别向驻马店经济开发区消费者协会、驻马店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进行投诉,驻马店经济开发区消费者协会于2014年9月18日到驻马店市洲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为李小红所装修房屋的现场进行了调查,现场调查结果为:1、大厅支撑架为轻钢龙骨,其余五处全为木龙骨;2、卧室背景墙为石膏背景墙;3、穿线管为没有任何标识的软管;4、主卧室入户吊顶实际面积0.81㎡,合同上是按3.2㎡收费;5、细木板里面夹杂有沙子、小石子。调查结论为,调查结果与合同上签订内容严重不符。2014年9月29日驻马店经济开发区消费者协会作出驻开发消办终调字2014第7号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告知双方终止调解。2015年3月4日,驻马店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向李小红发出驻工商开发分告字(2015)第1号告知函,以驻马店市洲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使用“上海洲际装饰公司”名称牌匾与注册登记名称不符为由决定对驻马店市洲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作出《驻工商处字(2015)16》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驻马店市洲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处以警告和罚款1000元。另查明,驻马店市洲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使用的名称牌匾为“上海洲际装饰工程公司”,其设计的平面效果亦显示为上海洲际装饰。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2014年7月31日,李小红与驻马店市洲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签订了洲际装饰施工合同,由驻马店市洲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对李小红所有的位于驻马店市西班牙小镇的房屋进行装修,该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合同。其中施工合同第十条对装修所使用的装修材料进行了特别约定,同时驻马店市洲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李小红出具了工程预算单,该预算单对装修材料的使用、装修程序、装修进程作出了具体约定,李小红也在该工程预算单上签字予以确认,驻马店市洲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和双方确认的工程预算单约定的装修材料为李小红进行装修,驻马店市洲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装修过程中没有按照约定使用装修材料,擅自变更装修材料,李小红就驻马店市洲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更装修材料的行为于2014年9月15日分别向驻马店经济开发区消费者协会、驻马店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进行了投诉,驻马店经济开发区消费者协会通过对驻马店市洲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为李小红所装修房屋现场进行调查,认定驻马店市洲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装修过程中实际使用的装修材料与施工合同上签订内容严重不符。因此驻马店市洲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装修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鉴于双方已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驻马店市洲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对其违约行为应当对李小红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应当以李小红首次支付的工程款10000元为限,因此李小红要求马店市洲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退还其已支付的工程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予以支持。驻马店市洲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虽然使用“上海洲际装饰公司”名称牌匾与注册登记名称不符,该行为也被驻马店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作出的《驻工商处字(2015)16》处罚决定书处以警告和罚款1000元的处罚,但驻马店市洲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与李小红签订洲际装饰施工合同时及驻马店市洲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李小红出具工程预算单时,均是以驻马店市洲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名义,李小红在驻马店市洲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预算单上签字予以确认,驻马店市洲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并没有向李小红予以隐瞒。对此,驻马店市洲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对李小红并不存在欺诈行为,因此李小红诉称驻马店市洲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存在合同欺诈,要求驻马店市洲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三倍的赔偿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项请求不予支持。由于驻马店市洲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为李小红的房屋进行装修过程中擅自更换装修材料,为此双方发生争议,李小红将双方所约定装修的房屋门锁予以更换,并向驻马店经济开发区消费者协会、驻马店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进行投诉,驻马店市洲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违约在先,李小红没有向驻马店市洲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第二次工程款并不构成违约,因此驻马店市洲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提出反诉,要求李小红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该项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限被告驻马店市洲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小红现金1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小红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驻马店市洲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830元,由李小红负担600元,驻马店市洲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230元;反诉费150元由驻马店市洲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宣判后,上诉人驻马店市洲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公司不存在违约,不应退还李小红工程款10000元,李小红应依约支付剩余的工程款20000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其上诉请求。被上诉人李小红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李小红与驻马店市洲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签订了洲际装饰施工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驻马店市洲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上诉称其公司不存在违约,不应退还李小红工程款10000元,李小红应依约支付剩余的工程款20000元的问题。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驻马店市洲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装修过程中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装修材料,擅自变更装修材料,有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施工合同、驻马店经济开发区消费者协会出具的现场调查记录及李小红提交的相关装修照片等证据证明,予以确认,驻马店市洲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不存在违约行为缺乏充分的证据证明,不予采信。因驻马店市洲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违约在先,故原判对其公司请求李小红支付剩余的20000元工程款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其公司因违约给李小红造成的损失,李小红请求其公司退还已支付的工程款10000元正确,故上诉人驻马店市洲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驻马店市洲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强代理审判员  呼小伟代理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