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21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韦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忻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321刑初7号公诉机关广西��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某某,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5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5日忻城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1月4日忻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2016年1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蓝长源,广西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忻检公刑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松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某及其辩护人蓝长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因土地纠纷��题,与欧某甲在自家门前发生争吵并相互扭打。在扭打过程中,韦某某用拳头击打欧某甲头部、胸部等部位,致使欧某甲右侧肩胛骨骨折。经忻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欧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及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韦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蓝长源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韦某某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一是被告人韦某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二是被告人与被害人是亲属关系,且已得到被害人谅解;三是被害人先动手打被告人,有一定的过错。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因土地纠纷问题,与被害人欧某甲在欧某甲家门前发生争吵并相互扭打。在扭打过程中,被告人韦某某用脚与拳头击打欧某甲头部、胸部等部位,致欧某甲倒地,造成欧某甲右侧肩胛骨骨折。经忻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欧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韦某某赔偿了欧某甲的全部经济损失17000元,得到欧某甲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忻城县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门诊病历、出院记录、门诊收费票据、费用清单、伤检照片、收条、谅解书;证人欧某乙、欧某丙的证言;鉴定意见来宾市忻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欧某甲的陈述;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告人韦某某���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蓝长源辩称被害人先动手打被告人,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因此,对辩护人蓝长源的这一辩解,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韦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考验期间,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覃永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覃 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