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302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刘长江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江,韩勇,贾贵忠,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蒙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027-11号申请执行人刘长江,个体户。申请执行人韩勇,个体户。被执行人贾贵忠,系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蒙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白雅力格,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学平,总经理。被执行人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贾贵忠,执行董事。本院以(2015)临民保字第142号、(2015)临民保字第142-1号、(2015)临民保字第142-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吴越磊、邬琼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纳帕溪谷E4#G12#-商-106(2015-0002848)、E4#G12#-商-105(2015-0002847)、E4#G12#-商-104(2015-0002846)、E4#G12#-商-103(2015-0002845)共计1693.21平米商铺。刘长江、韩勇申请执行蒙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贾贵忠合同纠纷一案。现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吴越磊、邬琼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纳帕溪谷E4#G12#-商-106(2015-0002848)、E4#-G12#-商-105(2015-0002847)、E4#G12#-商-104(2015-0002846)、E4#G12#-商-103(2015-0002845)共计1693.21平米商铺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永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解凯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