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5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崔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字第142号原告崔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新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