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执字第01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钱丽萍与常熟威特波浪袋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丽萍,常熟威特波浪袋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执字第01629号申请执行人钱丽萍。被执行人常熟威特波浪袋物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法定代表人孙国云,总经理。钱丽萍与常熟威特波浪袋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的(2015)熟民初字第005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常熟威特波浪袋物有限公司给付钱丽萍经济补偿金人民币46551.81元,于2015年7月底前履行;二、钱丽萍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纠葛;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钱丽萍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方便执行的银行存款。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常熟威特波浪���物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有位于常熟市海虞镇福山聚福东路1幢、2幢【丘(地)号为:】,因上述房屋由另案首封,故本案目前暂不便处置;之外,本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的其他房屋。向常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常熟威特波浪袋物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有苏E汽车一辆,因未发现该车下落,故本案目前暂无法处置;之外,本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车辆。同时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46551.8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暂不便处置的房屋、暂无法处置的车辆外,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熟民初字第005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邱振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金 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