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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执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成春、宋钦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春,宋钦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3执保38号申请人王成春,男,195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被申请人宋钦波,男,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本院在受理申请人王成春与被申请人宋钦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山东金铭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宋钦波所有的鲁乳渔4557号燃油补贴款34821.99元。上述存款冻结的期限为一年。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芳年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