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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6-25

案件名称

孙兴权开设赌场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兴权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阿刑初字第32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兴权,男,汉族,1993年2月1日出生于哈尔滨市阿城区,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阿检刑诉(2015)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兴权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芳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兴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被告人孙兴权租用哈尔滨市阿城区新利街市场一处地下室非法开设博彩游戏厅,提供赌博机3台,26个独立机位,并雇佣孙某1在赌博机器上上分和退分。2015年10月20日,公安机关对该游戏厅进行检查,现场抓获参与赌博人员3人,收缴赃款人民币1150元,截止案发当日,孙兴权开设赌场非法获利人民币约3000元。案发后,赌博机器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物证赌博机照片;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3、证人孙某2、洪某、孙某1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孙兴权的供述和辩解;5、哈尔滨市公安局赌博机检验报告书;6、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辨认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兴权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兴权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孙兴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被告人孙兴权租用哈尔滨市阿城区新利街市场一处地下室非法开设博彩游戏厅,提供赌博机3台,26个独立机位,并雇佣孙某1在赌博机器上上分和退分。2015年10月20日,公安机关对该游戏厅进行检查,现场抓获参与赌博人员3人,收缴赃款人民币1150元,截止案发当日,孙兴权开设赌场非法获利人民币约3000元。案发后,赌博机器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被告人孙兴权于2015年11月24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5年10月20日下午2时许,阿城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在阿城区新利街市场一地下室内有人利用游艺机进行聚众赌博活动。接警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查处。2015年11月24日11时许,孙兴权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证人孙某2证言:我是孙兴权父亲,他一直在外面打工,10月20日文化局把游戏厅的主板没收后,我才知道他开游戏厅这件事,他经营了约有四、五天就被公安机关查处了。3、证人洪某证言:阿城区新利街于万河楼下北侧地下室是孙兴权开的游戏厅,一共有三台打渔机,这个地下室是崔东转租给孙兴权的。4、证人孙某1证言:新华镇里地下游戏厅的老板是孙兴权,我在游戏厅负责收钱、上分、退分,工资没具体定,游戏厅一共有三台赌博机,都是打渔机,上分是一百元五千分,退分也是一百元五千分。5、证人臧某证言:新华镇市场地下右侧有个游戏厅,一共有三台赌博机,都是捕渔机,孙某1负责上分,我不知道谁是老板,我今天在游戏厅玩,孙某1正上分的过程中,警察就来了。6、被告人孙兴权供述:我租用阿城区新华中心市场李万河楼下地下室,用捕渔游艺机上分退分进行赌博经营,游戏厅没有合法手续,共有三台捕渔机,我是老板,雇了一个服务员孙某1,房子是从崔东手转租来的,孙某1负责上分,一共经营十多天,获利3000元。我对三组台26人位的赌博机鉴定无异议。7、哈尔滨市公安局赌博机检验报告书:送检的捕渔机属于赌博机,共三组26人位。8、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兴权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认犯罪,属自首;庭审中认罪、悔罪、主动上缴非法所得,可从轻处罚,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兴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孙兴权非法所得三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上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伟臣审判员  何静波审判员  魏景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晓黎宋新磊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