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313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萍乡市汉林矿业有限公司与萍乡市金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金刚科技工业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萍乡市汉林矿业有限公司,萍乡市金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金刚科技工业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313民初340号原告萍乡市汉林矿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下埠镇横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13309298810P。法定代表人姚少高。委托代理人李辉萍,江西金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萍乡市金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下埠镇陶瓷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5846422-6。法定代表人苏小红。被告萍乡市金刚科技工业区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下埠镇陶瓷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352079007M。法定代表人邱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萍乡市汉林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萍乡市金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金刚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两被告的银行存款610万元或相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查封被告萍乡市金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金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价值61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当价值财产;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宋梅军审 判 员 曾 超人民陪审员 文叶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鲁 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