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201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谢寿崇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寿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201刑初5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寿崇,曾因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于2001年8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减刑于2010年10月6日释放。又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4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4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5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5)8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寿崇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群红、被告人谢寿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31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谢寿崇陈某通过电话联系,在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中路转运二巷内,以300元的价格向陈某贩卖净重0.2克毒品海洛因零包一包。交易结束时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寿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说明,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毒品收据,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通话清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图及刑事照片,被告人谢寿崇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寿崇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谢寿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又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对被告人谢寿崇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期间量刑的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合以上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寿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日〈羁押之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所处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涉案毒品海洛因0.2克及作案工具中兴黑色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庄茂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耿凤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