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2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杜杭斌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杭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495号罪犯杜杭斌,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罪犯杜杭斌因犯抢劫罪于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该犯假释期内又犯罪。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2012)枣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杭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三十万元。撤销对被告人杜杭斌的假释,与前罪余刑十一个月二十五天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百三十万元(刑期自2011年3月18日起至2025年9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杜杭斌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嘉奖奖励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杜杭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至2015年11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嘉奖奖励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杜杭斌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杜杭斌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该犯为假释期内又犯罪,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杭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3月18日起至2024年9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惠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