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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6民初3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保定达源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来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达源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唐来顺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389-1号原告保定达源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北市区。被告唐来顺,男,1965年4月生,住址:保定市莲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达源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来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被告价值110000元财产,担保人徐红斋自愿以其名下东风雪铁龙牌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担保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徐红斋名下东风雪铁龙牌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任飞代理审判员  代 倩人民陪审员  房 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 宁第1页第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