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鹅民初字第0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夏某与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法鹅民初字第0243号原告夏某。委托代理人华培育,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被告赵某甲。委托代理人董青,江苏衡远律师事务所。原告夏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华培育,被告赵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董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某诉称:其与被告赵某甲于2012年1月相识,××××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儿子赵某乙。赵某甲婚后用微信等聊天工具与异性聊天甚至进行不正当交往,并且有赌博的行为。2014年8月14日,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明确双方有相互忠诚的义务,并对因违反忠诚义务导致离婚而产生的共同财产和债务分割进行了明确约定。请求判决1、夏某与赵某甲离婚;2、儿子赵某乙由夏某抚养至18周岁,赵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医疗费各半承担;3、赵某甲支付借款140000元;4、苏B×××××号轿车归夏某所有,剩余贷款由夏某支付5、本案诉讼费由赵某甲承担。被告赵某甲辩称: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虽然婚后有矛盾,但是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现在其认真工作,愿意付出努力,维护好这段婚姻,为儿子创造更好的环境,故不同意离婚。其与他人通过微信只是普通聊天,赌博是被别人骗去的,当时其也向公安机关���案,夏某所称借款140000元不是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告夏某与被告赵某甲于2012年1月相识,2012年2月起开始恋爱。××××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夏某与赵某甲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年××月××日,夏某生育儿子赵某乙。婚后,双方为赵某甲与他人聊天,借款及赌博等行为发生争吵。夏某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遂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夏某提供的结婚证、出生证、保证书、协议书、短信记录、录音、微信记录、收据及还款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夏某与被告赵某甲系自有恋爱,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虽曾为家庭琐事争吵,但无重大的矛盾冲突。现夫妻产生矛盾主要是因为夫妻间缺乏沟通及家庭琐事处理不当造成的。只要��方能互敬互爱、互谅互让,一切从家庭和睦的角度出发,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切实加强沟通交流,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夏某与赵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夏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张 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梦云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