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商初字第005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希姆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宜宾亿联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希姆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宜宾亿联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商初字第00500-1号原告希姆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团结中路48号。法定代表人张晓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宣,该公司员工。被告宜宾亿联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北路西段附二段315号2号楼112、113、114、115号。法定代表人林佳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希姆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姆斯公司)与被告宜宾亿联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希姆斯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希姆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希姆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70元,减半收取58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项合计10835元,由原告希姆斯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永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琴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