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7民初6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成玉、孟庆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成玉,孟庆芬,张丁海,贾会场,韩成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7民初618-1号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庆成,理事长。被告:韩成玉,居民。被告:孟庆芬,居民。被告:张丁海,居民。被告:贾会场,居民。被告:韩成茂,居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工资存款等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孟庆芬的存款20万元(账号为22×××99)。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景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慧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