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法执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尔登达来诉高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尔登达来,高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中法执字第389号申请人尔登达来,又名付强,男,1980年1月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初中文化,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被执行人高燕,女,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初中文化,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镇。原告尔登达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2014)乌中民初字第1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尔登达来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高燕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2014)乌中民初字第1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武文科代理审判员 吴海林代理审判员 郗江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友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