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1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金芝与李建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芝,李建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367号原告王金芝。被告李建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芝诉被告李建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一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