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6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白鹏与吴志龙1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鹏,吴志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6656号原告白鹏,男,1973年5月13日生,现住辽宁省辽阳县。被告吴志龙,男,39岁,汉族,现住辽宁省新民市。原告白鹏与被告吴志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志平独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志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海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