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1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王伙全与马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伙全,马经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1633号原告王伙全,男,196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公交总公司三公司十路车队司机,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马经辉,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伙全与被告马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伙全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伙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伙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伙全负担。审 判 长 姜 蕾人民陪审员 张香国人民陪审员 仇 蕾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夏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