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4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邙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邙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4民初53号原告:邙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周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邙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邙某某于2016年1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邙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邙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李耀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于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