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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4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邙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邙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4民初53号原告:邙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周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邙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邙某某于2016年1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邙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邙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李耀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于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