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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2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宋某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92刑初19号公诉机关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个体。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8日被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月1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以郑航检刑检刑诉(201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抢夺罪,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志波、张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宋某和翟某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高庄村附近一家饭店吃饭,饭后二人在高庄村西头闲逛,看到被害人李某左胳膊夹着一个蓝色手提包,宋某遂预谋抢夺。宋某让翟某去超市买水,自己尾随李某至高庄村西头一条小路,趁其不备从李某左后侧将手提包拽下。离开后,宋某打电话约翟某在家家欣超市门口见面并打开手提包让翟某看,内有白色魅族手机一部、现金15元、银行卡两张及一些杂物。二人乘车回开封的路上,宋某将该手机、现金留下,其他物品连同手提包扔出窗外。当晚李某即报警,2015年12月16日14时许,宋某在开封市内环路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经发票显示,该手机系李某于2014年10月10日以1499元购买。现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宋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翟某的证言;年龄证明;查询犯罪嫌疑人身份及前科情况,开封县公安局陈留镇派出所、开封市祥符区陈留镇小营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领条;武汉京东世纪贸易公司开具的发票;赃物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抢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宋某和翟某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高庄村附近一家饭店吃饭,饭后二人在高庄村西头闲逛,看到被害人李某左胳膊夹着一个蓝色手提包,宋某遂预谋抢夺。宋某让翟某去超市买水,自己尾随李某至高庄村西头一条小路,趁其不备从李某左后侧将手提包拽下。离开后,宋某打电话约翟某在家家欣超市门口见面并打开手提包让翟某看,内有白色魅族手机一部、现金15元、银行卡两张及一些杂物。二人乘车回开封的路上,宋某将该手机、现金留下,其他物品连同手提包扔出窗外。当晚李某即报警,2015年12月16日14时许,宋某在开封市内环路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经发票显示,该手机系李某于2014年10月10日以1499元购买。现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宋某对实施抢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相关情况均有供述,其供述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可相互印证;2、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明被告人抢夺其手提包的时间、地点及被抢夺财物的种类及价值,印证了被告人的供述;3、证人翟某的证言能够证明被告人抢夺他人财物的事实;4、受案经过、到案经过,证实了公安机关受案、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的经过及临时羁押的相关情况;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领条,证实了被被告人抢夺赃物归还的情况;6、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证实了本案被抢夺手机的价值;7、赃物照片,证实了被抢夺财物的状况;8、年龄证明,查询犯罪记录情况证明,开封县公安局陈留镇派出所、开封市祥符区陈留镇小营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属应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且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情况;9、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情况。以上证据经质证,均能相互印证,具备刑事证据有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本质特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宋某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以适当刑罚。具体量刑,本院还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系初犯,涉案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予从轻处罚;2、被告人犯罪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前已羁押的8日予以折抵后,即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2016年7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未追回赃款人民币15元依法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李玉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孟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