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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刑更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罪犯孙靖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靖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633号罪犯孙靖,男,1957年3月20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人,大学专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5日作出(2011)江刑重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靖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2011)白山刑一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严闯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刑罚科张绍旺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孙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孙靖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孙靖于2007年4月,在担任白山市财政局粮贸科科长期间,利用其负责监督管理财政下拨到白山市八道江区粮食分局粮食补助专项补贴款的职务便利条件,安排八道江区粮食局局长李孝清,用粮食补贴款30万元投资到名为高万春经营实为孙靖爱人宋秀杰实际掌控的白山市新誉特产有限公司,并签订了投资协议。此款作为投资由新誉特产有限公司使用,后孙靖对李孝清谎称新誉公司亏损,2007年8月,李孝清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开购买仔猪票据的手段,将投资到新誉特产公司的粮食专项补贴款30万元账目做平,2010年4月孙靖、宋秀杰又对该笔账目进行修改平账,该款被孙靖、宋秀杰占有。被告人孙靖与其爱人宋秀杰于2007年12月合谋,利用孙靖负责审核扶持资金项目的职务便利条件,采取白山市新誉特产有限公司虚构财政扶持项目手段,从白山市财政局骗取财政扶持资金6万元,该款被孙靖、宋秀杰占有。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七监区参加安全员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67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孙靖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职务犯罪,系主犯,社会危害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靖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