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蒋治强与黄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治强,黄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788号原告蒋治强,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黄鑫,男,198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治强诉被告黄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治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治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治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蒋治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亚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