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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蒋治强与黄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治强,黄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788号原告蒋治强,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黄鑫,男,198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治强诉被告黄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治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治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治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蒋治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亚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