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商初字第4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陈信亚、陈仕林等与卢小平、靖安三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信亚,陈仕林,陈信浩,任英俊,卢小平,靖安三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4257号原告:陈信亚。原告:陈仕林。原告:陈信浩。原告:任英俊。委托代理人:李建康,诸暨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小平。被告:靖安三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高湖镇西头村。法定代表人:卢小平。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一进,江西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信亚、陈仕林、陈信浩、任英俊与被告卢小平、靖安三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四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信亚、陈仕林、陈信浩、任英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依法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陈信亚、陈仕林、陈信浩、任英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滨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仁 百度搜索“”